为进一步促进理财行业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各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等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制定本准则。
二、本准则适用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以及委托其他金融机构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
三、本准则所称过往业绩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四、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当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真实、准确体现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水平,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五、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对本公司理财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和宣传销售文本的过往业绩展示承担管理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已尽管理责任而代销机构不予配合。
六、如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应合理制定相关展示规则。过往业绩的展示应遵循稳定性和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变更展示规则。
七、展示规则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过往业绩相关数据应当经理财产品托管人复核。
八、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九、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一)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二)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十一、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
十三、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十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